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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贾奋魁、张华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贾奋魁,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0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乔西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由广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奋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奋魁、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由广军,被上诉人贾奋魁及张华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学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孙 佳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