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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庄利民与朱文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利民,朱文山,朱长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庄利民,女,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程令娟,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臧忠荣。被告:朱文山,男,住住山东省无棣县车乡镇委托代理人:朱长辉,系被告1之子。被告:朱长辉,男,住山东省无棣县车乡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安晋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广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利民诉被告朱文山、被告朱长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利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利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利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齐青华人民陪审员  栾梅青人民陪审员  孙金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