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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詹某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詹某,女,汉族,生于1949年12月8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代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与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