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关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仁,覃小武,宁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谢廷跃。被执行人陈国仁。被执行人覃小武。被执行人宁朝晖。本院在执行谢廷跃申请执行陈国仁、覃小武、宁朝晖关于买卖合同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終结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永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