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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民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何伟与丁建军、邓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丁建军,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民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男,汉族,1970年2月10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丁建军,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河南省巩义县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邓燕,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何伟与丁建军、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库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丁建军、邓燕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现在被执行人丁建军、邓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何伟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丁建军、邓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库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4580元,已执行30020元,未执行114560元;本案执行费为2069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何伟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伊力扎提•司拉吉丁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