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民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英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340号原告刘英。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35号14楼。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富,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长沙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