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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兆坤与刘启森、孙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坤,刘启森,孙淑红,钟令善,杨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68号原告郑兆坤。被告刘启森。被告孙淑红。被告钟令善。被告杨金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兆坤与被告刘启森、孙淑红、钟令善、杨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安柏华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人民陪审员  胡学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