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赛男、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王春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85号原告:吴赛男。委托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1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董事长。被告: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董事长。被告:王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赛男诉被告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王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赛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万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万豪置业有限公司、王春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赛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吴赛男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