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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志成,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