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86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志成,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