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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小影与卞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影,卞乃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王小影,居民。被告卞乃聪,港卫生院职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小影诉被告卞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可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小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小影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