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维明与周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明,周千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徐维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长太,赣榆区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主任。被告周千里,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新建,连云港市博源灯丝厂职工。原告徐维明诉被告周千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西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长太、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维明诉称:2014年8月27日,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驾驶的皖L×××××号重型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原告负本次同等责任,被告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目前已安装假肢。经原告申请,被告车辆已经贵院保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原告各项请求过高��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医疗费3000元。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3时14分许,原告徐维明驾驶YAMAHA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242省道的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左侧后部与沿经十四路由南向北驶入路口周千里驾驶的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徐维明摔倒后左脚被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致徐维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徐维明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周千里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骨踝毁损伤。2.失血性休克。3.腹腔脏器损伤待排。同日进行清创左足踝部截肢残端成型术,2014年9月11日出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23871.95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伤情经江苏省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徐维明2014年8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遗留左膝下肢体缺失,构成陆级伤残。休息(误工)、护理期伤起至评残之日止,营养期60日,需安装假肢。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900元。2014年11月19日,原告至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安装假肢,为此花费安装费20000元。该公司出具“关于徐维明范配置辅助器具(假肢)安装证明”载明配置意见为:1.××患者体质及年龄,且残肢痛、患肢痛现象较明显,特别是肌肉萎缩明显,屈曲角度变形,身体体质、体力下降,残肢整体功能部位较为变形,早日安装能够提高假肢的××用效果。2.××患者检查结果,为××患者佩戴义肢后能较安全且灵活的运用,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弥补因截肢给患者带来的生活��心理影响。××患者伤情和年龄需要,其在本公司安装的功能性及安全性较高的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假肢型号为BKTQ0018、品名为碳纤万向踝,本款假肢××用寿命通常为4年,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8%。另查明,原告受伤期间,有其家属护理,二人均系农村户口。被告为其垫付费用3000元。被告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再查明,经原告徐维明诉前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港民诉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对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保全。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德林公司假肢安装证明复印件、德林公司职业资格批复复印件、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德林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假肢安装收费发票予以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作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医疗费23871.95元,有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出院记录、病历、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60天,金额为12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误工费按40元/天计算60天,金额为2400元,未超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误工期(自伤起即2014年8月27至评残之日止即2014年11月5日),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40元/天计算60天,金额为2400元,未超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护理期(自伤起即2014年8月27至评残之日止即2014年11月5日),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5、假肢安装及维修费,××德林出具的证明,原告安装的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的价格为20000元,××用寿命通常为4年,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8%即1600元,原告依据上述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假肢安装费及维修费共计132000元(因原告已年满48周岁,故主张安装5次,假肢安装费20000元/次×5次=100000元,维修费20000元×8%/年×4年×5次=32000元),被告对德林公司的证明及司法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需要安装假肢及维修的次数均没有异议并同意赔付原告已发生的假肢安装费20000元,但对于尚未发生部分被告称应在实际发生后主张。6、××赔偿金,原告因其构成伤残六级,按照江苏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598元/年主张20年乘以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0.5,金额为13598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膝下肢体缺失,构成六级伤残,精神遭受严重伤害,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鉴定费19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他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应当赔偿××赔偿金,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徐维明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周千里驾驶机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徐维明负事故同等责任、周千里负事故同等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周千里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兼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3871.95元,2、营养费1200元,3、误工费2400元,4、护理费2400元,5、假肢安装及维修费132000元,6、××赔偿金1359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8、鉴定费1900元。合计为人民币324751.95元。被告周千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赔偿原告××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因原、被告在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且原告驾驶车辆系非机动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余款6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金额为204751.95元×60%=122851.17元。因被告已先行垫付原告3000元,该费用从被告赔偿款项中予以扣除后,金额为239851.17元。关于被告称原告未发生的假肢安装及维修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的辩解主张,因��告对原告主张假肢安装及维修费的依据即德林公司证明和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德林公司证明及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徐维明被截肢的伤情,其需要安装义肢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辅助器具费(假肢安装费)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此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千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维明交通事故赔偿费用239851.1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徐维明承担2488元,由被告周千里承担3732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保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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