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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金隆达五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清新厚达帽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金隆达五金制品厂,清新厚达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金隆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金本顺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庆全,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浩然、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新厚达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布坑村委会清四公路边。法定代表人刘贞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金隆达五金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清新厚达帽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具体去向不明,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