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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永贤诉宋修案、王明福、刘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贤,宋修案,王明福,刘祯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马永贤,男。被告宋修案,男。被告王明福,男。被告刘祯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贤诉被告宋修案、王明福、刘祯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马永贤承担。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