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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法定代表人:巩师俊,校长。委托代理人:郭翠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该学校教师,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申请支票号码为040907**转账支票公示催告一案中,在60日公示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承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