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法定代表人:巩师俊,校长。委托代理人:郭翠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5日,该学校教师,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申请支票号码为040907**转账支票公示催告一案中,在60日公示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第118小学承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