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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林柏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林柏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5号原告王庆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林柏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林柏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返还原告596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