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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化桂、吴涛、吴玉梅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桂,吴涛,吴玉梅,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桂,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吴玉梅,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