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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邹春凤与罗爱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凤,罗爱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83号原告:邹春凤,女,194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孙卓、付文,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罗爱开,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邹春凤诉被告罗爱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春凤于2015年1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春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邹春凤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嘉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