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恒、程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恒,程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恒,男,1977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程国民,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恒、程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国民达成协议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因叶恒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