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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邓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邓覃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39号。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邓覃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邓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