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本凯,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