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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本凯,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