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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明荣与祝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荣,祝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明荣。被告祝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荣与被告祝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杨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