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明荣与祝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荣,祝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明荣。被告祝井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荣与被告祝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杨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