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15号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法定代表人:方磊,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圣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春茂,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会超。委托代理人:沈歆,公司员工。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武汉和越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静 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