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宋超新与顾智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超新;顾智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宋超新,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张志勇,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智铭,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新与被告顾智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超新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宋超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新撤诉。审 判 长 徐 俊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