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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邓祺新、张成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祺新,张成能,杨德意,刘大权,吴正宗,张真友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祺新,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能,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霍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权,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德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霍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正宗,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德意,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霍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真友,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蔡以中,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祺新、张成能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张胜钧二○一五年元十九日书记员 马 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