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乙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永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