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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浏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志才与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才,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浏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杨志才。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被告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理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才与被告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杨志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莹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