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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魁山与被告陈传兴、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魁山,陈传兴,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149号原告:孙魁山,1956年3月20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小祥,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兴。被告: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层、26层。负责人:胡书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魁山与被告陈传兴、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孙魁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传兴、武汉市欣洪祥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魁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魁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免905元,收取50元。审 判 长  夏秋人民陪审员  王伶人民陪审员  袁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