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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方刚与阜阳燕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刚,阜阳燕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方刚,男。委托代理人:常国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燕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邦乾、霍鸿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刚诉被告阜阳燕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刚负担。审判员 陈 英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敏(代)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