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程庆兵与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庆兵;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程庆兵。 被执行人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军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65元,合计人民币3436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1365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来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杨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