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宋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利,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宋永,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郊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永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阿郊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