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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万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冉村北沙石场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爱萍,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万仁。委托代理人张子健。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万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万仁:1、支付工程欠款441505元;2、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其中402440.5元自2010年1月19日起,39064.5元自2010年4月1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诉讼费9079元;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万仁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其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通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万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未执行的款项441505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张万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的款项441505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张万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北京志强远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