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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9-24

案件名称

柏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增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增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柏乡县东环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曹锡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保中,该社职工。被告陈增仁,男,出生年月不祥,住柏乡县。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增仁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