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65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委托代理人薛晶。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梁苏狄。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代理审判员叶菊芬、人民陪审员虞勇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进行了预备庭审理,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苏狄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斥巨资购买了热播综艺《星厨驾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版权在国家版权局备案公示,在发行前也对被告发函告知在未经授权前不得播出。但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pptv网站上提供《星厨驾到》XXXXXXXX期的点击播放。该节目是国内首档明星美食竞技真人秀节目,由专业的制作团队全力打造,强大的制作水平、超强的明星阵容、权威的大师级评委、接地气的美食对决,拥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分流了该剧的流量,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网站上播放《星厨驾到》XXXXXXXX期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其中公证费2,000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非适格主体。2、其在2013年底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江苏卫视晚间档所有电视节目转播权,涉案的《星厨驾到》作为江苏卫视接档《非常了得》的第三季度晚间重点节目,包含在授权内容中。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享有该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其网站上进行播放。经审理查明,《星厨驾到》为一档明星参加的美食竞技真人秀节目,自2014年8月20日起,每周三晚22点在江苏卫视播出。该节目共12期,每期有一个主题,采取淘汰制,最终决出冠军。该节目播出时,无著作权人的署名。2014年7月,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卫视频道与北京世熙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世熙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签订《节目制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星厨驾到》节目进行合作,该节目在江苏卫视播出,由世熙公司制作;江苏卫视拥有该节目在国内及国际的独家电视播出权,网络相关版权由世熙公司独有。2014年7月1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出具“关于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星厨驾到》网络版权的声明”称,该台自2014年8月20日开播的《星厨驾到》是由江苏卫视和世熙公司联合出品的生活服务类季播节目,共12集,每周三晚22点播出一集;该节目的电视版权为江苏卫视独有,网络相关版权由世熙公司独有。2014年11月,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卫视频道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共同出具情况声明,表示对上述节目制作协议和声明中的内容均予以确认,两个主体均能代表江苏卫视的行为。2014年8月11日,世熙公司将上述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上海笃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影公司),期限自每一集上线之日起2年。笃影公司于次日将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奇艺公司又于当日将该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期限至2016年8月11日。2014年9月12日,原告向河北省巨鹿县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网站(www.pptv.com)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由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公证过程显示,在被告网站主页的中部右侧有《星厨驾到》节目图标,进入后可依次点击播放“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XXXXXXXX期”四期节目的视频内容。原告表示每一期节目均有不同的主题,均为单独的作品,故坚持在本案中只就“XXXXXXXX期”节目进行起诉。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被告在审理中陈述,其将每一期的《星厨驾到》在江苏卫视播出后次日的凌晨上传至其网站。另查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于2009年12月向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长江龙公司作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信息网络方面的独家代表进行对外合作,并具有转授权权利。2013年底,长江龙公司在与被告磋商后,于2013年11月8日出具授权书,授权内容为长江龙公司拥有独立著作权的并在江苏卫视电视频道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播出的所有电视节目/栏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指出:不包括江苏卫视向第三方购买的,同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节目;……具体的重点节目/栏目是《非诚勿扰》、《非常了得》、《一站到底》、《最强大脑》、《芝麻开门》及未来用于替换的新节目/栏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节目制作协议书》、世熙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关于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星厨驾到》网络版权的声明”、情况声明、世熙公司与笃影公司签订的“综艺节目《星厨驾到》版权授权声明”、笃影公司与奇艺公司签订的“关于《星厨驾到》网络版权的联合声明”、奇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2014)巨证经字第152号公证书,被告举证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授权书、长江龙公司出具的“江苏卫视2014年度电视节目版权合作政策通知”、授权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17168号公证书、(2014)沪东证经字第17638号公证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节目制作协议书》、“关于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星厨驾到》网络版权的声明”、情况声明均不予认可,认为《节目制作协议书》中江苏卫视的章为复印件,且盖章主体以及两份声明上落款的主体分别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卫视频道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均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内设机构。卫视频道没有法人资格,无权处理版权交易,也无权代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故上述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江苏卫视与世熙公司关于涉案节目《星厨驾到》的权属关系。江苏卫视对其与他人合作的、在自身平台上播放的节目权属作出声明,并不受其有无法人资格的影响。因此,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予以采纳,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还提交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17639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员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长江龙公司员工就授权内容进行核实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中被告员工与长江龙公司员工就授权内容的核实并无明确结果,更不能证明被告获得了涉案作品的授权,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取得权利的合同,可以作为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节目制作协议书》、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出具“关于江苏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星厨驾到》网络版权的声明”以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卫视频道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共同出具的“情况声明”,世熙公司作为《星厨驾到》的制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授权,享有该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被告提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反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pptv网站上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提出其经长江龙公司授权,享有江苏卫视2014年全年所有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根据长久以来的商业惯例有理由相信接档《非常了得》的晚间黄金档季播节目《星厨驾到》包括在授权内容中,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主观方面无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享有涉案作品《星厨驾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向长江龙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也没有明确表示将《星厨驾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长江龙公司,故其向长江龙公司的授权内容不包括涉案作品,故而长江龙公司出具给被告的授权书内容也不应包括涉案作品,长江龙公司亦无权将涉案作品的权利授予被告。因此,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该作品为具有一定连续性的整体节目中的一期、被告在节目首播后数小时即上传侵权作品、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公证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播放《星厨驾到》XXXXXXXX期的行为;二、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倪红霞代理审判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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