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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立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东,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任某提出二次手术费及误工期限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