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细娇、林兴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娇,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林细娇,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兴源,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进丰,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林兴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细娇与被执行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林细娇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兴源、林进丰、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行人林兴源名下位于周宁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