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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守雨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200号原告王守雨,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法定代表人李满红,主任。原告王守雨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寺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游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寺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雨诉称,2011年7月19日,田寺村委会向我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年内偿还。但经我多次催要,田寺村委会一直未偿还,故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寺村委会给付我借款30000元。被告田寺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田寺村委会以急需偿还村委会其他欠款为由,向王守雨借款30000元。田寺村委会在收到借款30000元后向王守雨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王守雨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2011年7月19日。田寺村委会在该欠条上加盖了公章,田寺村委会前任主任张甫生、前任党支部书记王金友、会计曹玉花等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田寺村委会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欠条、调查笔录以及王守雨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田寺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守雨与田寺村委会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王守雨多次向田寺村委会催要借款后,田寺村委会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田寺村委会至今未予偿还,故王守雨要求田寺村委会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守雨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田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游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钢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