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北京东方世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北京东方世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金朝丝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武亮,刘海军,长沙市雨花区龙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30号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杜中塔,主任。委托代理人曾鼎忠,湖南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XX,湖南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世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岩,北京曹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芳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瑛,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朝丝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武亮,系长沙市开福区武亮招牌制作部的经营者。被告刘海军。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龙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北京东方世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金朝丝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武亮、刘海军、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龙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国志、胡定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需追加长沙市雨花区龙森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邓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淳,人民陪审员李国志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对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会展管理办诉称,2012年4月17日下午,在2012全国农业机械展览会结束撤展的过程中,T14、T16展台木架结构拆除时,施工人员唐业银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23日死亡。2012年4月20日在开福区司法局主持下,原告代本案赔偿义务主体与唐业银家属达成协议,由原告代本案赔偿义务主体向唐业银家属一次性支付各项款项共计620000元,款项给付后,由原告代唐业银家属向本案赔偿义务主体行使赔偿请求权。因对于该赔偿义务如何处理达不成一致,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清偿原告代付的6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向本院递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于2014年3月21日到期。经本院释明,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事业单位主体资格在2014年3月22日起依然存续,故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于本案审理期间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系本案适格原告。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子平审 判 员 张 淳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