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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焦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7号原告闫某某,女,1976年7月4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6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