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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绍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绍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宇钊。委托代理人吴兰英、颜洁敏,均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绍敏,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绍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