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剑峰与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峰,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64-2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剑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剑峰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剑峰、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领取的工程款19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座落于颍东区纬四路东侧、东兴路南侧阜东国用(2010)第A1100144号国有土地及担保人蔡瑞莉所有的座落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53号楼(房地权阜字第××号)的房产。2015年1月4日,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剑峰、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刘剑峰、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领取的工程款190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二、解除使用权人为安徽阜阳众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座落于颍东区纬四路东侧、东兴路南侧阜东国用(2010)第A1100144号国有土地及担保人蔡瑞莉座落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53号楼房产(房地权阜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郭春宇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