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国华与周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华,周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方国华。被执行人周华健。申请执行人方国华与被执行人周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方国华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550元(其中本金70000元、受理费155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华健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715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