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绵阳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瑞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号申请人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瑞昌。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北民小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杨瑞昌财产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是申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杨瑞昌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