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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于淑春与韩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军,于淑春,韩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于淑春,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韩雪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李大军、于淑春与韩雪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韩雪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85.00元,其中:包括执行标的158698.00元,案件受理费3430.00元,迟延履行金1700.00元,执行费2357.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