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君建、温文有等与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君建,温文有,蓝小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廖君建,男,1961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温文有,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林、何震,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蓝小箭,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君建、温文有诉被告蓝小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君建、温文有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君建、温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赵永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