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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田飞与黄永武、敦煌市现代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飞,黄永武,敦煌市现代货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武,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原审第三人敦煌市现代货运部。法定代表人谢勇。上诉人田飞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瓜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其所地在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西河坝巷2号楼331号,故上诉请求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瓜州县是本案运输合同的运输始发地,上诉人认为瓜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上诉人向瓜州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伟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