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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曹×与李×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李×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曹×,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1,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原告曹×与被告李×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艳,被告李×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诉称:2001年11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26日,在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李×2,现年10周岁,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便分开居住,原告曾于2013年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被告毫无悔改。半年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旧分居至今,被告更未作出任何悔改行为。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无共同语言,更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1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所以不同意离婚。一、我与原告自由恋爱近三年,双方感情基础牢固,且小孩已经十岁,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二、结婚以来,我一直在原告弟弟的包工队处打工,从事水暖改造、空调安装等工作,其弟每月只给付零花钱300元,其余工资全由原告保管,我从不过问,未就此与原告发生争议;三、被告作为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是有所担当和负责任的,婚姻十几年,我没有任何过错,一年在外为养家四处奔波,没有对婚姻不忠及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虐待及赌博恶习;四、由于自己多年以来在原告弟弟处干活及作息无规律,时常感觉身体不适,2012年底便不在原告弟弟处工作,原告开始对被告不满,多次不让被告回家,警察到场也不能解决;五、2013年,被告患结肠癌,家里存款由原告保管,自己无钱医治,不得已回老家求治,第一次手术费是向兄弟妹妹借的,化疗费用也是向朋友借的,今年的二次手术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仍无着落;六、原告所称分居与事实不符,2013年下半年原告几次将门反锁,致使我无法进门,是原告采取家庭暴力将我拒之门外,原告捏造事实,强词夺理。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李×1于2003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4日生一子李×2。李×2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3年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2013年底,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被告患结肠癌住院治疗,双方感情没有因此得以改善。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撤回了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称自己从事销售二手房工作,可以自行抚养李×2。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房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裁定书、(2014)房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曹×与被告李×1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都没有去努力维护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由此可以认定,曹×与李×1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曹×再次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李×2的抚养问题,由本院根据李×2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鉴于李×2一直跟随曹×生活,故李×2由其母亲曹×抚养较为适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曹×与被告李×1离婚;二、婚生子李×2由原告曹×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李×1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