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王巍与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王巍,无业。委托代理人姚桂荣,天津市机械施工公司退休医师。委托代理人任怀安,天津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69740573-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巍与被告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王巍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人民陪审员 陈桂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