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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洪秀与永合塑料(青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秀,永合塑料(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张洪秀。被告永合塑料(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韶山。原告张洪秀与被告永合塑料(青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秀撤回对被告永合塑料(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克祥审 判 员  李永颖人民陪审员  任君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