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茂强与陈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强,陈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茂强,1963年2月23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陈小光,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强诉被告陈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妥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