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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4号。法定代表人:罗辉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继斌,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4号。法定代表人:谭立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当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所有的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43号-245号244号4楼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当代全安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湖北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湖北省建筑材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43号-245号244号4楼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来源: